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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lected Category: 稅務新聞 (3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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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說明:臺北縣低收入戶申請條件,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:98/09/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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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存錢的銀行安全嗎 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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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稅於98年1月23日開始生效,即自98年1月23日(含當日)起發生之繼承案件,可以適用新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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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正的贈與稅法已於98年1月23日生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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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多家銀行都調高免年費門檻,「任刷一次即免年費」的時代已不再,持卡人要多留意銀行新政策,免得多了一大堆信用卡年費帳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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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眾銀創本國銀行首例,5月起收帳戶管理費,餘額1萬以下月收95元,渣打4月起收85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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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稅的免稅額在95年調高,所以如果被繼承人在94年底死亡,免稅額只有700萬元。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留意,不論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前、後發生之繼承案件,都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,申報遺產稅,逾期不報,舊法要處以1倍罰鍰,相當重。新法處以1倍以下,可以減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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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臨裁員、減薪、失業,如果這個時候接到保險公司的繳費通知單,面對臨時性的手頭不寬裕,無法一次繳清保費,將保單解約不是唯一的解決之道,可善用下列五種方式保障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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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委會研擬推出「勞工自選方案」,勞工可以選擇自行操作個人帳戶的退休金,不必再統一由政府代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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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立院昨日三讀通過遺產稅及贈與稅法修正案,將目前最高50%的遺贈稅率,調降為10%的單一稅率,修正案同時提高遺產稅免稅額到新台幣1,20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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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勞委會的試算,老王六十歲退休投保卅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三萬二千元。他的領法有以下幾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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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前五年繼承財產 不計入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,「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,不計入遺產總額」;同法第17條第6款也明訂,「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,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者,可按年遞減扣除80%、60%、40%及20%」,主要目的就是在避免重複課徵遺產稅。而所謂「五年內」或「六年至九年內」再次被繼承,計算時距是以前後兩次繼承事實發生日為基準,並非以遺產稅申報日或稅額繳納日相距的時間為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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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工商時報 【王信人/台北報導】

    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,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同一人才能免遺產稅;反之,如果被繼承人為要保人,他人為被保險人,則被繼承人死亡時,保單價值要申報遺產稅,否則會被重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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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,因此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,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,都不用課徵贈與稅;但要注意的是,如果贈與不動產給配偶,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房屋還是要繳契稅。

不過值得一提的是,依遺贈稅法規定,如果是「死亡前兩年」贈與配偶的財產,仍應併計遺產課稅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、或是依民法1 38條及1140條規定的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,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,並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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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享~~ 別讓您及家人朋友的權益睡著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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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低薪年代,人人想要投資賺大錢,但是,總要有一筆錢,才能用錢滾錢,金融界人士說,對於剛入社會的少年人而言,不妨善用銀行自由存錢法、以及定期定額投資基金的方式,雙管齊下、搭配運用。

 只要做好理財基本功,投資、儲蓄並行,先存三十萬、五十萬,再用錢追錢,就能加速累積財富。

 永豐銀副總經理韓志宇說,銀行儲蓄和基金投資,屬性不同,前者沒有投資風險,後者潛在收益較大,對於進入職場一年到三年的新鮮人而言,年輕、可承受較大風險,採取定期定額儲財術,不妨百分之百以基金為主。

 但是,這必須是能夠長期投資的資金,例如,一扣五年、八年、十年,如果是一年半載以後就要用到的錢,最好還是利用銀行存款,把錢存下來。

 就銀行提供的零存整付存錢法而言,台北富邦銀資深經理蔡玉惠說,在存款的過程中,存戶不能辦理定存質借、不能把錢借出來,只能一直存入、不能借出,等於藉由銀行幫忙、強迫自己儲蓄。

 韓志宇說,在低薪年代,很多人想要投資賺錢,倒是,金融界人士說,累積財富的過程中,不妨投資、儲蓄雙管齊下。

 一方面,定期定額、或是其它自由的小額投資法,布局基金,例如,每個月提撥三千元買基金,承擔一些風險、追求高一些的收益,一年可能有十五%、三十%的報酬率。

 另一方面,提撥三千元做零存整付,一點一滴累積投資的本金,或是結婚、購屋等理財目標,賺取二.五%以上的穩定收益,而且,儲蓄戶頭的錢,還可以視金融市場情勢調整運用,轉而投資基金。

 倒是,選擇自由零存整付存錢法,適用定儲利率計息的金額,有一定的上限。

 蔡玉惠說,像台北富邦銀是規定,最高五十萬的額度內,可以適用定儲利率計息,超過五十萬元以上的金額,改用活儲利率計息,華銀的上限規定是三十萬元。

 如果選擇定期定額零存整付,存入多少錢,都可以適用二.五%以上的定儲利率計息。
工商時報2008.03.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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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008年 2月28日電)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,免徵遺產稅、贈與稅的農業用地,在 5年列管期間,如未繼續作農業使用,有關機關會給予當事人一次期限恢復作農業使用機會,如未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,則會追繳應納稅賦。

南區國稅局指出,甲君在2001年 9月14日將所有農業用地贈與其子,經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,並自贈與日起列管 5年。

不過,經勘查後發現,這塊土地卻未繼續作農業使用,經縣政府通知限期在2005年 1月 8日前恢復,但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。因此,國稅局追繳甲君的贈與稅。

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,因繼承或受贈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,在 5年列管期間,如經查獲有未繼續作農業使用,應把握有關機關給予一次期限機會,恢復作農業使用,以免遭追繳稅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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