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贈與稅規定,父母贈與子女,每年之免稅額為一一一萬元;部份父母會透過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部份,累計為某一財產的贈與行為。惟國稅局表示,父母以分年贈與的方式累積子女資金,仍必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,才能符合免稅規定。
南區國稅局表示,父母藉由每年贈與免稅額一一一萬元現金之方式予子女,雖然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,惟當子女購買房地產或股票等財產時,仍必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,以證明確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,否則,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,仍將被課徵贈與稅。
南區國稅局並以該局曾經查獲的一案例做說明,表示某一富商吳君於九十五年間將其名下之豪宅出售予其長女,並主張其女購屋資金乃其夫妻倆人長年每人每年贈與一百萬元(九十五年前之贈與稅免稅額)累計而得,且已逐年申報贈與稅及取得免稅證明書在案。可是經調查,吳姓夫婦每年申報完成贈與稅後,他們女兒之存款即領出他用,致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資證明,最後國稅局仍依法對吳君補徵贈與稅。
南區國稅局提醒贈與人,如規劃以逐年贈與子女資金,以供未來購置財產,除了要注意每人每年一一一萬元之免稅額外(九十五年度以後),亦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,以免置產時因無法提出確係子女付款的證明文件而遭補徵贈與稅。
工商時報2007.09.06
南區國稅局表示,父母藉由每年贈與免稅額一一一萬元現金之方式予子女,雖然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,惟當子女購買房地產或股票等財產時,仍必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,以證明確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,否則,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,仍將被課徵贈與稅。
南區國稅局並以該局曾經查獲的一案例做說明,表示某一富商吳君於九十五年間將其名下之豪宅出售予其長女,並主張其女購屋資金乃其夫妻倆人長年每人每年贈與一百萬元(九十五年前之贈與稅免稅額)累計而得,且已逐年申報贈與稅及取得免稅證明書在案。可是經調查,吳姓夫婦每年申報完成贈與稅後,他們女兒之存款即領出他用,致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資證明,最後國稅局仍依法對吳君補徵贈與稅。
南區國稅局提醒贈與人,如規劃以逐年贈與子女資金,以供未來購置財產,除了要注意每人每年一一一萬元之免稅額外(九十五年度以後),亦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,以免置產時因無法提出確係子女付款的證明文件而遭補徵贈與稅。
工商時報2007.09.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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