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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贈與稅規定,父母贈與子女,每年之免稅額為一一一萬元;部份父母會透過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部份,累計為某一財產的贈與行為。惟國稅局表示,父母以分年贈與的方式累積子女資金,仍必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,才能符合免稅規定。

南區國稅局表示,父母藉由每年贈與免稅額一一一萬元現金之方式予子女,雖然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,惟當子女購買房地產或股票等財產時,仍必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,以證明確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,否則,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,仍將被課徵贈與稅。

南區國稅局並以該局曾經查獲的一案例做說明,表示某一富商吳君於九十五年間將其名下之豪宅出售予其長女,並主張其女購屋資金乃其夫妻倆人長年每人每年贈與一百萬元(九十五年前之贈與稅免稅額)累計而得,且已逐年申報贈與稅及取得免稅證明書在案。可是經調查,吳姓夫婦每年申報完成贈與稅後,他們女兒之存款即領出他用,致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資證明,最後國稅局仍依法對吳君補徵贈與稅。

南區國稅局提醒贈與人,如規劃以逐年贈與子女資金,以供未來購置財產,除了要注意每人每年一一一萬元之免稅額外(九十五年度以後),亦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,以免置產時因無法提出確係子女付款的證明文件而遭補徵贈與稅。
工商時報2007.09.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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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遺傳及贈與稅法第20條中:「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」所以夫妻間贈與現金,不論金額大小,一律是免贈與稅。但強烈建議,請在帳戶轉帳日起一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,取得「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」,對將來舉證資金來源有極大幫助。而且申報手續簡便,文件齊全,20分鐘即可核發證明書。
  • 夫妻轉帳給子女,除了分散夫妻資產外,最重要就是為子女將來節稅用。如果每年的贈與現金皆有申報,取得「贈與稅免稅證明」。這對將來為子女舉證其資金是父母以往歷年贈與且有「贈與稅免稅證明」作為資金來源的憑証。那以後為子女置產,就不是視同父母對子女的贈與,而是真正由子女帳戶內支出,那當然可向國稅局申請免申報贈與稅。還是強烈建議,雖是免稅案件,還是如上所言去申報。這種免稅案件,一般在20分鐘即可OK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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